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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


 

      ㈠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确保全区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部、北京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房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预案》。

     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主要指可能对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下列疫病: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猪瘟、炭疽病、马鼻疽、结核病、衣原体病、羊痘、犬瘟热等。

     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区委、区政府成立房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预防和扑灭工作。

     2、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对本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3、分类控制原则。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自我封锁原则。在发生疫情期间,全区各养殖单位(户)应采取自我封锁措施,杜绝一切与本场无关的人、车进入生产区,确需进入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消毒措施。

     5、科学防治原则。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普及科学技术。

     6、超前到位原则。加强疫情预测预报,了解疫情流行趋势,建立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预案,有序应对。

     7、疫情报告原则,发现重大动物疫病要立即逐级上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㈠、疫情的确认。

     1、疫情的确认由区畜牧兽医总站、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或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兽医传染病专家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给予确认:

     ⑴典型的临床症状;⑵明显的病理变化;⑶发病急、死亡率高;⑷验证实有病原体感染。

     2、经市级以上兽医试验室在动物体内分离出病原体。

     ㈡、疫情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具有下列疫情之一的划为一级疫情。

     ⑴ 20日内发病疫点在5个以上的;⑵ 20日内造成较大规模畜禽群发病(猪、牛、羊500只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 ⑶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具有下列疫情之一的划为二级疫情。

     ⑴在本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发生;⑵在 15日内发生2—4个疫点的;⑶在 15日内发病牲畜150头,禽一万只以上的;⑷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指在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规模传染病的划为三级疫情。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指挥系统:

     房山区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房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山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各乡镇可依据本预案建立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㈡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⑴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⑵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⑷对染疫畜禽及时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⑸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⑹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⑺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隔离。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⑾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计划发展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4、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公路检查站的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6、公安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扑杀。加强疫点、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点、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监察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9、卫生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0、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相关电信运营单位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点、疫区的通信畅通。

     11、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技术储备及防控科技攻关。

     12、气象部门:提供疫点、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预警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㈠预警机制

     1、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行三级预警机制

     ①三级预警:当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三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预警方案。三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督查组、总预备队应首先到达现场,提出防控措施,须相关部门配合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调度配合。②二级预警:当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二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预警方案。二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督查组、总预备队应首先到达现场,提出防控措施,启动物资储备库所需物资,对染疫动物实施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指挥部办室调度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 ③三级预警:当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一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预警方案。三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各成员单位均需到达指定位置,做好相应的防控工作。须强制扑杀时,公安部门应调动武警配合。

     2、加强疫情分析,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区畜牧兽医总站化验室的优势,对全国、全市及周边地区疫情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发病规律和趋势。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人员往来、饲料来源、车辆流动、畜禽的引进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情报等情况进行调查。

     4、建立官方登记制度,对畜禽的品种、存栏、出栏、免疫、检疫、监测、消毒进行逐项登记,并存档备查。

     ㈡快速反应机制

     1.  信息采集的处理与传递

     ①、自本预案实施之日起,各级畜牧兽医站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疫情上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宣传对象要深入到饲养场(小区)及个体户。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意见,采取防控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诿。③、疫情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站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方式寄送防控办公室。 ④、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养殖场(小区或户)的生产和免疫记录,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手机)。  ⑤、报告程序: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在 2小时内向区畜牧兽医总站报告,区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总预备队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6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2、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时,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房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预案》,各有关部门须立即做出应急反应。

     ①区畜牧兽医总站必须加强辖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及生产、销售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本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②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③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乡镇政府要根据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疫点、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保 障 系 统

     1、物资保障: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物资储备、扑杀补偿和保证指挥部日常运转。

     3、技术保障: ⑴房山区畜牧兽医总站化验室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测、诊断、定型和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请市兽医诊断所予以技术支持)。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房山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各种畜禽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4、人员保障:⑴房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督查组”和“总预备队”。 ⑵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为兽医专业人员、动物防疫人员、饲养场管理人员和饲养员。

     其 它 事 项

     1、本预案批准实施后,在本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销售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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